本校教師會114年度理監事選舉票數統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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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 本次選舉,由張順興理事長、洪炘燕理事、林德昌理事、吳宗政理事、鄭雁云理事開票,分別計算兩種票數。
  2. 選舉結果,梁哲銘老師、陳鴻金主任,同時當選理監事,根據本會章程第14條規定,兩位可依其意願選擇。
  3. 吳淑惠老師、邱錦志老師、許哲豪老師、蔡孟儒老師、謝武宏老師5人同票,待調查意願完成後,張順興理事長於監事認證下抽籤後,抽出當選人補足11名理事,未抽中者為候補理事。
  4. 如遇當選人因故無法繼續擔任理、監事時,以候補理、監事替補。
  5. 預定114年2月14日後召開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屆時進行理事長之選舉。

 

〈桃園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會章程〉摘錄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若遇同時當選理監事時,依當選人意願選擇。惟為保持本會之超然立場,凡兼任學校行政一級主管職務者擔任本會之理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四分之一,且不得兼任常務理監事。(第一項)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若理監事選舉不足額時,以現有會員名單抽籤決定。(第二項)

第十五條

理事選舉中,進修部專任教師最高票者為當然理事,若無任何得票時,由新任理事十人推舉進修部專任教師一人為理事。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第一項)

理事長對內綜理監督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第二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任期合併計算,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