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115年台北市創揚社福關懷協會-優秀人才培育獎學金辦法(教務處)

轉知:115年台北市創揚社福關懷協會-優秀人才培育獎學金辦法(教務處)
1.本獎學金申請資格及條件詳如附件。如欲提出申請者,請自行下載列印申請書或至教務處註冊組領取,於115年3月5日(週四)前備齊申請表及應備資料證明繳交至教務處註冊組,統一由校內協助寄件。
2.本獎學金申請時間:115年2月23日至115年3月10日(週二),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節錄本獎學金辦法:
第二條、申請培育對象:
本會培育之對象應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國內公立高級中學(含高級職業學校)在學生。
(二)具低收入戶資格或清寒弱勢家庭且該戶家庭年所得總額不高於新台幣30萬元整。
有關弱勢之認定原則如下:
1.因父母親或主要經濟負擔者死亡、罹患重大傷病、身障等情形或家庭遭遇重大災難者之子女。
2.隔代教養、單親家庭、特殊境遇或扶養人口眾多等長期貧困家庭子女。
3.新移民家庭子女。
4.原住民家庭子女。
5.其他經學校評定之弱勢學生。
(三)高中一年級上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80分以上。

第四條、申請文件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文件齊全者優先審核,以下第(一)項至第(七)項為必要檢附之文件,第(八)項至第(十一)項得依實際狀況提供,若文件未齊全者,本會將視為無效件處理,不再通知及退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請黏貼3個月內二吋照片,並於照片後方填寫校名、姓名)。
(二)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三)高中職一年級上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正本(需蓋有學校戳章)。
(四)近三個月內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需有詳細記事欄)。
(五)提供申請者本人郵局存摺影本或華南銀行帳戶影本。
(六)老師推薦信(如附件二)。
(七)115年度低收證明正本或經濟確屬弱勢而未達各縣市政府列冊之標準者,可由學校開立清寒證明正本(經班導詳述家庭經濟狀況後簽名並加蓋學校關防及開立日期以茲證明)。
(八)父母或監護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收執聯影本或全戶之稅捐機關核發之「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正本。
(九)特境家庭、弱勢兒少、身障手冊、重大疾病等證明。
(十)一年內災難、變故或重症等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醫療診斷證明、重大災害等證明文件)
(十一)獲獎證明文件。

第五條、審核
(三)獲培育獎學金之學生後續尚需提供文件如下列:
1.獎學金使用概況表與規畫表(如附件三)及優秀人才學習概況暨自我檢視表(如附件四):每月30日前請將檔案上傳至:tpe_sw@creative-ai.com 信件標題為「高中(職)組/中壢高商獎學金使用概況表與規劃表」。
2.每學期結業式後三週內主動檢送有學校戳章的學業成績證明正本及推薦老師署名之輔導紀錄表正本(如附件五)交予本會。
3.上述1、2之表格填寫及繳交情形將影響次一學期是否持續培育之資格,請務必仔細誠實填寫並準時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