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4-1補考名單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0條︰「成績達下列基準者,學校應予補考:

一、及格基準分數為五十分至六十分者:四十分。

二、及格基準分數為四十分至四十九者:三十分。」

未列於補考名單者,不代表該科目及格。

 

本名單已扣除本學期「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3分之1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0分計算」之同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