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試場規則
考試前:
考生之個人物品應放置於無人使用之處,且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手錶及所有物品,應試時不得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亦不得使用未經報准之個人電子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10分。
考試中:
一、考試時,桌面與抽屜只能放置應考文具,不得擺放其他物品。
二、考試時,不得代考,代考視同作弊,學生需依規定入座,以便監考老師核對。
三、試題發出後,除油印不清或特殊理由,其餘一律不得發問,有問題請先舉手待監考老師處理。
四、考試時,應先將本人年級、學號及姓名先行寫好,然後作答,如繳卷後發現有未寫姓名或劃記不明之試卷,扣減其該科成績10分。
五、考試時,不得有窺視、夾帶傳遞資料或紙條、使用電子產品等情事,違者以作弊論處,該科以零分計算。
六、考試時,不得互相借用文具,如遇必要借用非考試管制相關用具,須先
七、考試時應依照規定時間於鐘響時繳卷,逾時該科以零分計算。
八、考試時除因本人患重病或遭遇親喪(有證明文件者)及學生因懷孕引發之事(病)假,得持醫生證明辦理請假,或因哺育幼兒之突發狀況外,其餘一律不准請假,違者視同缺考。
九、考試時須保持肅靜,注意秩序,服
十、考試如有舞弊情事者,除該科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外,並送進修部依校規處分。
繳卷注意事項:
一、繳卷時試題須一併呈繳,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10分。
二、未繳卷者,不准藉故外出;已繳卷者,須立即出場,並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談笑,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10分。
三、每節考試未達30分鐘,不得讓學生交卷。若考生遇不可抗力之因素必須離席,請先報備監考老師,監考老師核准後,收繳其試卷及答案卷並登載紀錄,考生不可有任何異議。若提前離席原因尚非重大者,以缺考論。
一般規定:
一、本校學生各項考試,均依本規則辦理之。
二、考試時間起迄,均以鐘(鈴)聲為號,必要時得以廣播器宣布,學生於考試開始後三十分鐘內不得交卷,違者視同考試無效,以缺考論之。
三、學生到校後第一節考試遲到逾十分鐘者不得入場參加考試。學生到校後第二節(含)以後節次考試,考試鐘響後未於教室就位者,未逾十分鐘者扣該科成績5分,超過十分鐘不得入場參加考試。
四、凡違反本試場規則者,依據「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給予懲處。
五、凡違反本試場規則之非以零分計算項目者,以扣該科考試成績10分處分,並得依多重項目累計扣分之。
六、本辦法經校長核示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