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政院修正「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第三 點、第四點、第六點,自即日生效。(圖書館)
一、修正內容為將負責政府資訊管理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之主管機關,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修正為「數位發展部」。
二、詳如附檔說明。
來函.pdf
附件1.pdf
附件2.pdf
附件3.odt
附件4.odt
附件5_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對照表.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