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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師會章程

 

桃園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會章程

2002年10月31日修訂

2003年05月00日修訂

2015年01月20日修訂

2020年02月24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桃園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提升教師專業地位、改善學校教育品質及保障本會教師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桃園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等學校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2段141巷100號。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事宜。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七、促進教師進修與研究。 八、保障本校學生受教之權益。 九、對教學及輔導環境提供興革意見。 十、協助維護有關本校教師權益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且具有本校專任、代理、實習、代課教師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監事聯席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預告。
第十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若遇同時當選理監事時,依當選人意願選擇。惟為保持本會之超然立場,凡兼任學校行政一級主管職務者擔任本會之理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四分之一,且不得兼任常務理監事。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若理監事選舉不足額時,以現有會員名單抽籤決定。
第十五條 理事選舉中,進修部專任教師最高票者為當然理事,若無任何得票時,由新任理事十人推舉進修部專任教師一人為理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監督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或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並以原理事長或常務理事之任期為其任期。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任期合併計算,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惟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事、監事擔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告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季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會費新臺幣參佰元,於前一年十一月底前由會員繳納。 二、會員捐款。 三、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每年二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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