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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及補助費申請表

代理代課教師、代課鐘點教師、教學支援人員、臨時人員(以上人員均需於現職學校連續服務滿6個月以上):
1.補助對象: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
2.補助額度:本市公立學校之公教暨聘僱人員(未滿四十歲者)及代理代課教師、代課鐘點教師、教學支援人員、臨時人員(以上均需連續任滿6個月以上者),同意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年齡別及次數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每次補助金額以新臺幣1,200元為限。
3.檢查醫療機構:由各受檢人自行選擇至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健康檢查,如未於上述醫療機構實施者,其檢查費用即無從予以補助。
4.實施一般健康檢查時,覈實給予公假半天,公假期間學校課務之代課鐘點費由學校支應,惟健檢後回上開醫療機構看報告者,則不在公假範圍內,為避免影響課務,受檢人安排健康檢查應以寒暑假及無課務時間辦理為優先,儘量避免造成學校代課安排之困擾及影響學生受教權。
5.檢查項目: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第1項規定,一般健康檢查之項目與檢查紀錄,應依附表九及附表十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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