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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學年度第二學期各科目學業成績占分比率總表(教務處)

桃園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節錄)

二、各科目學業成績評量方式、占分比率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經各科教學研究會決議後,各科教師應告知學生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方式及占分比率;教務處於開學一個月內統一公告之:

(一)採一次定期學習評量:定期學習評量占學期成績百分之四十,日常學習評量占學期成績百分之六十。

(二)採二次定期學習評量:二次定期學習評量各占學期成績百分之三十,日常學習評量占學期成績百分之四十。

(三)採三次定期學習評量:三次定期學習評量各占學期成績百分之二十,日常學習評量占學期成績百分之四十。

(四)僅採計日常學習評量:由任課教師自訂評量方式、次數、計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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