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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學年度第一學期辦理「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注意事項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6 月 20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135402674A 號函辦理。

二、有關學費補助申請對象、原則及系統,說明如下:
(一)申請對象: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6 條第一項規定免納學費之學生。

(二)申請原則:自 112 學年度第二學期起,符合學費補助申請對象之學生,請各校逕行辦理學費補助申請作業;另學生依「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以外其他法規申請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或其他就學費用補助,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1. 其他法規已「全額補助」學費,或補助之就學費用更有利於學生者:請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如低收入戶學生,依法規規定免除全部學雜費)。
2. 其他法規僅「部分補助」學費者:請各校單獨就學費部分,向本署申請學費補助,再依各該法規規定,申請學費以外之其他就學費用補助(如中低收入戶學生,依法規規定減免學雜費 60%)。

(三)申請系統:請各校於「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網站(以下簡稱本系統;網址:https://svhs. ncnu.edu.tw )辦理學生學費申請、造冊及繳回作業。

三、有關學費補助申請前置作業、造冊流程、經費請撥及期限,說明如下:
(一)申請前置作業:
1. 請各校至本系統查詢學生歷年申請學費補助情形,有無重讀原校、轉學他校或復學等情形,是否已領有相同年級相同學期之學費補助。
2. 請各校確認受學費補助之學生,於當學期申請時具有「在學」身分,且未處於「離校」狀態,並請於本系統確認學籍狀態。
3. 請各校預先於「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基本資料庫」(網址:https://gov.tw/Ud8 )完成學生學籍申報。
4. 自 112 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各校學生不必提供申請表、切結書及戶口名簿,另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綜合高中學術學程二、三年級學生,亦免再查調家庭年所得總額,請各校不必再向學生蒐集相關資料。
5. 學生因重讀原校、轉學他校或復學等情形,無法享有全額補助者,請各校務必詳細告知家長,並印製「學費補助結果確認單」(格式不拘),送家長確認簽名後,留校備查,並應於繳費單逕予減免補助金額後,通知學生繳費。

(二)造冊流程及經費請撥:
1. 請各校於第一次通案造冊(113 年 8 月 1 日至 9 月 18 日)及第二次通案造冊(113 年 10 月 2 日至 10 月 16 日)期程內,至本系統繕造請款清冊,並於 113 年 10 月 18 日週五前,依下列需求辦理(免備文):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檢附「申請人數統計表」一式四份,而為簡化撥款流程及加速撥款作業,將依本局核定經費逕為撥付,請各校務必會辦校內出納及會計等相關人員知悉。
2. 本系統自 112 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已簡化及調整系統欄位,各校無需就設籍於臺北市或高雄市之學生,分別繕造定額及差額補助清冊,亦無需向臺北市或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申請定額補助款。
3. 請各校至遲於 113 年 11 月 15 日週五前送達本局,逾時或資料不全者,國教署將以 114 年度經費支應。

(三)造冊期限:本系統將於 113 年 10 月 17 日週四關閉造冊功能(繳回功能仍維持開放);屆時如各校仍有申請造冊之需求,請於當學期結束前,至「系統公告區─問題諮詢─申請補造冊」敘明原由及檢討作為,俾利國教署審查及開放造冊之權限。

四、補助款由教育局保管金專戶項下支應,為縮短核銷作業流程、落實分層負責及資料保存完整性,原始支出憑證請貴校依下列說明辦理: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原始憑證依據本局 110 年 10 月 7 日桃教會字第 1100090580 號函,支用單據授權由學校自行妥善保管備查,免報本局核銷,倘有結餘款應於計畫結束後連同收支結算表報局憑辦。

五、續查本要點第六點第二、三項規定略以:「學生違反補助身分、條件或金額規定,已獲學費補助者,各校應將違法補助之經費繳還教育部,並向學生追繳其應繳之學費。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各校應依下列規定比率退還教育部已核撥之學費補助經費:
(一)學生於註冊後開學日前離校:全數退還。
(二)學生於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免予退費。」
爰學生因故提前離校或變更申請補助項目,請於當學期已逾三分之一時及當學期已逾三分之二時,完成第一階段(113 年 11 月 18 日前)、第二階段(114 年 1 月 6 日前)清查,並於 114 年 1 月 13 日週三前將「退款清冊」一式四份、退款支票(受款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收支結算表各一紙逕寄(送)本局高級中等教育科(承辦人)(免備文)。

六、學生重複申請政府相關就學補助: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七條規定:「第四條免納之學費,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關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學生應擇一擇優申請政府相關就學補助,請各校落實內部控制機制,不得發生學生重複請領之情形;違反相關規定者,各校應追繳學生重複請領之金額。另本系統將於 113 年 12 月 2 日週一公告政府各機關發放就學補助經費重複請領名單,請各校於 114 年 1 月 13 日週一前完成清查及先行墊付應繳回款。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35 條第六項規定,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辦理單獨招生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所招收之學生,不適用學費補助,惟以免試入學管道錄取就讀之學生,仍享有學費補助,請各校加強向學生家長加強宣導,以杜爭議。

(二)各校辦理學生學費補助,不得要求學生先行繳費,於本署核撥學費後再辦理退費。

(三)依據「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學生重讀、轉學或復學後,得就扣除原學期學費補助額度後之差額,申請補助。」各校如有學生於原先就讀學期有申請學費補助款,且並未用盡該學期學費補助額度,其剩餘補助額度,於學生重讀、轉學或復學後,各校應儘速向本局申請,且不得預先向學生收取剩餘額度。

(四)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學雜費減免或已請領教育部助學金之學生,應就第一項所定學雜各費減除學雜費減免或教育部助學金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請各校落實內部控制機制,確認學生可申請之補助數額後再申請貸款,並覈實於學生註冊繳費單載明;請勿溢貸造成行政機關利息補貼增加及學生貸款負擔。

八、各校承辦本方案業務之人員應熟讀本法、本辦法及本要點規定,勿有逾越法規授權或違反規定之情事發生,並請本權責向學生及家長說明本方案補助規定及資訊。

九、各校承辦人如有異動,請至本系統更新資料(含聯絡電話、電子信箱),俾利接收本系統發送之通知。

十、有關本系統數位簽章及造冊操作等問題,請洽本系統客服人員(電話:049-2910960 分機 3784),或透過傳真、郵件、系統留言、Line 客服等方式聯繫客服人員(相關聯繫方式請至本系統「系統公告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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