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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3-1軍公教遺族及身心障礙榮 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進修部教學組)
申請期限自開學後至113年9月30日(星期一)止(因學校作業時間最晚請於兩星期前提出申請)
一、 桃園市 政府(以下簡稱本)為照顧 政府(以下簡稱本)為照顧 政府(以下簡稱本)為照顧 軍公教遺族及 身心障礙 榮軍子女 就學 , 及辦理就學優待事務,特訂定本 要點 。
二、 本要點之 適用 對象為就讀 本市所屬高級中等 以下 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具 有學籍之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期間為並具下列身分者 :
(一)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者之同胞弟妹。
(二)經國防部核定 身心障礙 為一等、二三,在撫卹期間內 之退役榮 軍之子女 (以 下簡稱 身心障礙 榮軍子女 )。
(三)臺灣籍滯留大陸國軍人員之子女。
三、 符合前 點第一款或二規定之學生, 給予半公費待遇。
四、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後一週內,公告受理 第二點至第八點就學費用優待事 項, 並利用註冊時機或其他適當場合,加強宣導本就學費優待措施以 維學生權益。
五、 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 一份。
(二)下列有效證件之一種:卹亡給與令、 撫身心障礙 撫 卹令、年卹金證書、軍人遺族就學明。
(三)前款證件內未載明申請優待人者,須檢送戶籍謄本或繳驗口名簿。
(四)申請本就學費用優待之生,其父或母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者應繳交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書。
(五)身心障礙 榮軍子女應繳驗戶籍謄本或退伍令。
(六)軍人遺族子女申請主食米者,應檢附 國防部後備指揮留守業務處 出 具未領食米之證明書。
軍人遺族及 身心障礙 榮軍子女申請 就學 費用優待之證件,以國防部發 給者 為限。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之證件 ,以銓 敘機 關或教育主管行政關發給者為限。
公教遺族檢送年撫卹金證書,如上未填明死亡原因及限者應查明證書上「依據法規」欄所填當時之條款定。
六、 學校辦理就學費用優待請領手續如下:
(一)學生填具申請書,檢附有效證件向校提出。
(二)學校審查申請書、證件,符合本 要點 所定要件者,於規定時間內彙整 後,函送 本府核辦。
(三)本府依相關法令核定待遇並發公費。
七、 前點規定核辦之期間,應於開學後 一個月內申請。新者,自資格核定 日起,一個月內請款;第學期逾者可移至二核辦但本年度不得移至次學年辦理。各校請領本項公費或申補助,應於每年四月底前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八、 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經核定為全者每月發給主食米差額 十 二公斤, 核定半費者不發給主食米。
其他相關規定請至教學組索取辦法及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