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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校園性別事件之校安通報規定一案,請依說明段辦理

主旨: 有關校園性別事件之校安通報規定一案,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第1款)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第2款)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
二、 次查「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下稱通報作業要點)第4點第3項規定,校安通報事件類別、屬性及名稱一覽表-五、兒童少年保護事件(未滿18歲)校園性別事件屬依法規規定應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校安通報事件。
三、 再查通報作業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校安通報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緊急事件:
(一) 學校、機構師生有下列情形:
1、 死亡或有死亡之虞。
2、 二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
3、 人身受到侵害(身體受到傷害)。
4、 因人身自由遭重大侵害,致有死亡、重傷或失蹤之虞。
5、 依其他法令規定,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
(二) 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學校、機構自行宣布停課。
(三) 逾越學校、機構處理能力及範圍,亟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處。
(四) 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四、 重申各校進行校園性別事件之校安通報時,應確依上開規定辦理,勿再誤報為緊急事件。
五、 另倘有疑似被害人,應先進行社政通報(衛生福利部之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網址:https://ecare.mohw.gov.tw/),再進行「校安通報」。
(一) 通報社政系統之原則:由被害人學校進行社政通報,行為人學校則無須通報。另被害人已年滿18歲、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所範定責任通報人員應通報之事由無需社政通報。
(二) 通報校安系統之原則:涉及之學校均應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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