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3-2一、二年級補考名單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0條︰「成績達下列基準者,學校應予補考:
一、及格基準分數為五十分至六十分者:四十分。
二、及格基準分數為四十分至四十九者:三十分。」
未列於補考名單者,不代表該科目及格。
本名單已扣除本學期「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3分之1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0分計算」之同學。
商一三、商一四、國一三、國一四的國文及國文閱讀指導因故未列入補考名單,待確認後另行公告;也請注意此四班進入智慧校園系統查閱之國文及國文閱讀指導成績會有異常,學校會再另外確認補正;7/11補通知此四班該兩科成績因未能確認完畢,其補考及重補時程預計於下學期開學後另行與受影響同學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