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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4學年度「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申請案(教務處)【已截止】

轉知:114學年度「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申請案(教務處)
1.本獎學金申請資格及條件詳如附件要點。如欲提出申請者,請自行下載列印申請書或至教務處註冊組領取,於114年10月8日(三)前備齊申請表及應備資料證明繳交至教務處註冊組,統一由校內協助寄件。
2.本獎學金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4年10月15日(三),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節錄本獎學金要點:
第二點
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一)因意外傷病需急難扶助之學生:學生本人遭受急難意外事故或突遭重大傷病致其學習不利需扶助者。

(二)因頓失依靠需扶助之學生:學生家庭主要負擔生計者(指以其收入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三分之一以上)遭受急難意外事故、罹患重大傷病、入獄服刑、失蹤、死亡或其他天然災害或人為事故而失去穩定經濟來源,導致生活陷入困境需扶助之學生。

(三)因生活困頓需扶助之學生:處於逆境導致學習不利,仍能奮發向上,敬業樂群,積極向學之需扶助學生。

第四點
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依本局規定時間寄(送)至本局委辦學校彙整。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本助學金申請書。
(二)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三)以急難扶助申請之學生須繳交救助之事實文件(例如:警察局申請之車禍事故證明、消防局申請之火災證明、健保給付之公、私立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之正本等)。
(四) 其他證明文件(例如: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低收/中低收/清寒證明/師長證明等)。
(五)三個月內全戶新式戶口名簿正本,含詳細記事(父母若不同戶籍,應檢附雙方戶口資料;如屬外籍配偶請附上居留證。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暨同意書。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學校端請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學校審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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