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114學年度第1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案(教務處)【已截止】
轉知:勞動部114學年度第1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案(教務處)
1.本就學補助申請資格及條件詳如附件。
2.本就學補助採『線上申請或紙本郵寄』,兩種申請方式。如欲紙本申請者,於114年10月7日(二)前備齊所有申請及應備資料繳交至教務處註冊組,統一由校內協助寄件。
3.線上申請網址:https://uwes.mol.gov.tw/login
4.本獎學金申請時間:114年9月5日至114年10月14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節錄本就學補助要點:
二、適用對象:為非自願離職失業,且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
三、本要點所稱非自願離職,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四)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九、申請本要點之補助,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收養者亦同。
(三)申請人或其配偶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者,應檢附其在我國居留證影本。
(四)子女加蓋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之繳付學費事實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依第七點第三項規定提出申請者,除前項文件外,應併同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配偶死亡,應檢附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應檢附報案紀錄文件。
(三)離婚,應檢附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為其子女之文件。
(四)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應檢附訴訟案件資料。
(五)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應檢附入獄、羈押或拘禁通知文件。
(六)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應檢附服役證明。
(七)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應檢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八)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準用第三款規定。
(九)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應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社政單位之公文或轉介單。
1.本就學補助申請資格及條件詳如附件。
2.本就學補助採『線上申請或紙本郵寄』,兩種申請方式。如欲紙本申請者,於114年10月7日(二)前備齊所有申請及應備資料繳交至教務處註冊組,統一由校內協助寄件。
3.線上申請網址:https://uwes.mol.gov.tw/login
4.本獎學金申請時間:114年9月5日至114年10月14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節錄本就學補助要點:
二、適用對象:為非自願離職失業,且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
三、本要點所稱非自願離職,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四)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九、申請本要點之補助,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收養者亦同。
(三)申請人或其配偶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者,應檢附其在我國居留證影本。
(四)子女加蓋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之繳付學費事實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依第七點第三項規定提出申請者,除前項文件外,應併同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配偶死亡,應檢附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應檢附報案紀錄文件。
(三)離婚,應檢附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為其子女之文件。
(四)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應檢附訴訟案件資料。
(五)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應檢附入獄、羈押或拘禁通知文件。
(六)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應檢附服役證明。
(七)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應檢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八)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準用第三款規定。
(九)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應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社政單位之公文或轉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