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轉知:內政部移民署辦理「114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教務處)

轉知:內政部移民署辦理「114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教務處)
1.本獎學金申請資格及條件詳如附件。
2.如欲提出申請者,請於115年2月23日(一)至115年3月16日(一)自行下載列印申請書範本或至教務處領取申請書範本,依序書寫個人資訊欄位,填寫完畢後交至教務處註冊組,後續由教務處註冊組完成系統報名作業,下載系統載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等資料,統一由校內協助寄件。
3.本獎學金申請時間:115年2月23日(一)至115年3月23日(一),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節錄本獎學金計畫:
四、申請對象:現就讀於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含進修學校)之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者。但申請新住民證照獎勵金,無須具備在學身分。

五、獎項類別(申請資格):
(一)總統教育獎勵金:限新住民子女,由學校檢附該校當年度「總統教育獎」獲獎者獎狀影本或教育部對外公告名單,向本署申請。
(二)特殊才能獎勵金:限新住民子女,並在最近3年內(112、113、114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擇一申請。
A、入選奧運、亞世界大學動會帕拉林匹克洲盃錦等國際性國家代表隊。
B、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運動會、大專校院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或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
C、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個人、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美術(舞蹈)比賽及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
D、參加勞動部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E、112或113學年度獲本類別獎勵金者,於114學年度申請時,不得重複持112及113學年度同樣之獲獎成績再次報名,重複者取消獲獎資格。
(三)優秀獎學金:限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且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114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90分以上。
(四)清寒助學金:限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且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114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
(五)證照獎勵金:限新住民,參加勞動部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測試及格,且持有最近3年(112~114年度)勞動部製發之甲、乙、丙級別之中華民國技術士證。

七、申請應備文件:
(一)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欲提出申請者,請先下載列印申請表範本填寫,並提供報名日期前1年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記事欄位不得省略),填寫完畢後交至教務處註冊組。
(二)114-1成績單。
(三)個人郵局存摺帳戶。(如個人無存摺帳戶,可提供家長之郵局存摺帳戶)
(四)如申請清寒助學金之類別者,需另提供提供區公所開立之114年度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五)如申請特殊才能獎勵金類別者,需另提供得獎成績證明(如獎狀、獎牌、獎座等足資證明個人姓名之文件或物件)
(六)如申請證照獎勵金類別者,需另提供證照獎勵金切結書(如附件)。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