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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具有「外僑居留證」之等同效力(國際交流處)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5年6月12日府婦新字第1150162135號函辦理。
二、查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9條第1項明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具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
三、承上,就業金卡本質上即屬外僑居留證之一種,於我國境內具有完全合法居留之實質效力。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持該證件在我國居留期間,其依我國法令之權利義務,如各項社政福利、醫療照顧及租稅等措施,均與持一般外僑居留證者無異。
四、檢附內政部移民署115年6月9日移署移字第1150076480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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