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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學年度第二學期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補助之注意事項

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6 條第一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及符合第 36 條第一項私立學校之學生,不適用之。」

請貴校於通知學生註冊前,加強宣導本方案,詳實告知學生及家長各補助類別、條件、額度及受理時間等,並依規定填妥申請表件,俾憑辦理申請補助;本方案各類申請表得視貴校實際需求調整格式,惟申請表上所載各項資訊,仍應予保留。

有關貴校辦理本方案之學生資格審查時,請確依下列法規及函示辦理:
(一)依據本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家庭年所得總額之審查。
(二)學期「三分之一」、「三分之二」之界定,請參照教育部109年2月5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12602號函辦理;另有關復學生於當學期再次休退學者,請優先扣抵本方案之補助款,如有餘款再依規定退還教育部國教署。
(三)儲蓄險是否納入家庭所得,請參照教育部國教署103年2月21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30015095號函辦理。
(四)檢附相關戶籍資料部分,請參照教育部國教署103年8月1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30086750號函及教育部國教署104年6月12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40062747號函規定辦理。
(五)查本要點第5點第2款第5目規定略以:「因特殊事故申請補辦者,學校得於當學期結束前專案審查認定,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撥,逾期不予受理。」爰當學期本方案補助之補申請,請依限辦理。

請貴校自即日起至111年12月23日(星期五)止,將學生申請資料上傳至「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下稱本系統;網址:https://svhs.ncnu.edu.tw/)「財稅查調專區─家庭年所得送查」(系統預設只顯示需要財稅查調之學生資料),以利進行補助條件之查詢;本部國教署預計於112年1月16日(星期一)公告學生是否符合補助條件之查調結果(公布時間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作業進度而定)。請各校承辦人員留意本系統網站最新公告訊息,並確依上開時程將學生申請財稅查調資料上傳至本系統;截止後,系統將匯出資料送財政部,無法再補查;如有逾期,請逕以紙本進行審查或向稅務單位索取資料。

為使學生家長均能了解申請資料送財政部及相關單位查調之結果,並據以辦理後續申復等相關程序,俟查調結果於本系統公告後,請貴校視下列情形印製「查調結果確認單」:
(一)如減免金額係原申請補助身分之補助金額,貴校得視需求自行審酌印製確認單予學生家長簽名。
(二)如減免金額非申請補助身分之補助金額(例如:復學生,重讀生)或查調結果未通過者,請貴校務必將確認單送予家長確認簽名(並請注意設定繳回確認單至學校之日期)後,留校備查。

為強化學費補助與學籍勾稽之檢核,貴校需先完成當學期學生學籍填報後,方能繕造本方案補助之請款清冊,請貴校確依本方案通案造冊請於112年1月16日(星期一)起至3月22日(星期三)止,至本系統完成請款名單造冊,另依請貴校於112年4月7日(星期五)前,檢附申請人數金額統計表1式4份及統一收據1紙(繳款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逕寄(送)本局高級中等教育科(承辦人)(免備文)。

補助款由教育局保管金專戶項下支應,為縮短核銷作業流程、落實分層負責及資料保存完整性, 原始支出憑證請貴校依下列說明辦理: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依據本局110年10月7日桃教會字第1100090580號函,支用單據授權由學校自行妥善保管備查,免報本局核銷,倘有結餘款應於計畫結束後連同收支結算表報局憑辦。

國教署為控管貴校如期造冊請款之需求,前開請款清冊繕造作業開放日期外,本系統即關閉造冊功能(繳回功能除外);若逾期後仍需申請補造冊者,請於當學期結束前,經本局同意補辦後,逕於「本系統公告區-問題諮詢-申請補造冊」敘明緣由及策進作為,俾利審查並開放造冊之權限。

續查本要點第6點第2、3項規定略以:「學生違反補助身分、條件或金額規定,已獲學費補助者,貴校應將違法補助之經費繳還教育部,並向學生追繳其應繳之學費。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貴校應依下列規定比率退還教育部已核撥之學費補助經費:(一)學生於註冊後開學日前離校:全數退還。(二)學生於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二。(三)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一。(四)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免予退費。」爰學生因故提前離校或變更申請補助項目,請於當學期已逾三分之一時及當學期已逾三分之二時,完成第1階段(112年4月7日前)、第2階段(112年6月2日前)清查,並於112年6月30日(星期五)前將「退款清冊」1式4份、退款支票(受款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收支結算表各1紙逕寄(送)本局高級中等教育科(承辦人)(免備文)。

再查本辦法第7條規定:「第4條免納之學費,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關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請各校確實加強向學生及家長宣導,並落實學校內控機制,不得發生學生重複請領之情形;違反相關規定者,各校應追繳學生重複請領之金額。請貴校於112年5月19日(星期五)將政府各部會發放就學補助經費勾稽比對結果匯出,系統產生重複請領名單公告後,另於112年6月2日(星期五)前完成清查及先行執付款項,並112年6月30日(星期五)前辦理繳回本方案補助款。

貴校承辦本方案業務之人員應熟讀本法、本辦法及本要點規定,勿有逾越法規授權或違反規定之情事發生,並請本權責向學生及家長說明本方案補助規定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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