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成績及格基準與【畢業條件圖解】
一、不同身分別學生學期學業成績及格(補考)基準
身分別 |
高一 |
高二 |
高三 |
一般學生 |
60(40) |
60(40) |
60(40) |
技優保送學生 |
50(40) |
50(40) |
60(40) |
原住民族學生 |
40(30) |
50(40) |
60(40) |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
40(30) |
40(30) |
50(40) |
身心障礙學生 |
40(30) |
40(30) |
40(30) |
二、學業成績評量、補考及重修
1. 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成績平均之。學年學業成績達及格基準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各學期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錄。
2. 補考所得之成績,依下列規定登錄:
(2)補考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就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
3. 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應予補考者,其該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其該科目該學年各學期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計算,不得與該科目重修或補修後之成績平均計算。
4. 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之計算,遇小數點時,採四捨五入法,取整數計算;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一位數,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一位數。
5. 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重修所得之成績,依下列規定登錄:
(1)重修成績達及格基準者,授予學分,依所定之及格基準分數登錄
(2)重修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6. 學生學習評量之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其評量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7. 某單科學業成績暨學分核算示例
(1)下學期結束,補考前,一般學生為例
(2)上下學期情況可對調,例如:上學期不及格、下學期及格
學生成績之不同情形 |
|
學分是否取得 |
補救辦法 |
|||
上學期 |
下學期 |
學年平均 |
|
上學期 |
下學期 |
|
及格 |
及格 |
及格 |
➜ |
取得 |
取得 |
|
及格 |
40分-59分 |
及格 |
➜ |
取得 |
取得 |
可補考(非必要) |
及格 |
0分-39分 (不可參加補考) |
及格 |
➜ |
取得 |
取得 |
|
及格 |
40分-59分 |
不及格 |
➜ |
取得 |
暫未取得 |
1.補考 2.重修 |
及格 |
0分-39分 (不可參加補考) |
不及格 |
➜ |
取得 |
暫未取得 |
重修 |
不及格 |
40分-59分 |
不及格 |
➜ |
暫未取得 |
暫未取得 |
1.補考 2.重修 |
不及格 |
0分-39分 (不可參加補考) |
不及格 |
➜ |
暫未取得 |
暫未取得 |
重修 |
三、出席規定(缺曠紀錄請洽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1. 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
2.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3. 學生於開學日後,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七日,並經通知而未於期限內回校辦理請假、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休學。
四、重讀規定
1. 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
2. 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應包括該學年度結束前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取得之學分。
五、畢業條件
(1)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詳如下表)
2. 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技高 |
|
綜高 |
|
* 技高課程計畫
* 綜高課程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