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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學年度第一學期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補助之注意事項

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6 條第一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及符合第 36 條第一項私立學校之學生,不適用之。」

請貴校於通知學生註冊前,加強宣導本方案,詳實告知學生及家長各補助類別、條件、額度及受理時間等,並依規定填妥申請表件,俾憑辦理申請補助;本方案各類申請表得視貴校實際需求調整格式,惟申請表上所載各項資訊,仍應予保留。

有關貴校辦理本方案之學生資格審查時,請確依下列法規及函示辦理: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 5 條規定,審定家庭年所得總額,其查調對象應依學生當下家庭狀況(存、歿、監護、已婚、離婚)進行審查。
(二)學期「三分之一」、「三分之二」之界定,請參照教育部 106 年 10 月 13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60095016 號函辦理。另本方案補助款繳還計算方式,請參照教育部國教署 109 年 1 月 13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90003617 號函辦理。
(三)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是否納入家庭年所得總額,請參照教育部國教署 103 年 2 月 21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30015095 號函辦理。
(四)依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第 5 點第 2 款第 5 目規定略以:「因特殊事故申請補辦者,學校得於當學期結束前專案審查認定,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撥,逾期不予受理。」爰當學期本方案補助之補申請,請依限辦理。

請貴校自即日起至 112 年 7 月 7 日(星期五)止(新生資料上傳截止日為 112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一),將學生申請資料上傳至「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下稱本系統;網址:https://svhs.ncnu.edu.tw/)「財稅查調專區─家庭年所得送查」(系統預設只顯示需要財稅查調之學生資料),以利進行補助條件之查詢;教育部國教署預計於 112 年 7 月 28 日(星期五,舊生部分)及 112 年 9 月 28 日(星期四,新生部分)公告學生是否符合補助條件之查調結果(公布時間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作業進度而定,可能提前或延後)。請貴校承辦人員留意本系統網站最新公告訊息,並確依上開時程將學生申請財稅查調資料上傳至本系統;截止後,系統將匯出資料送財政部,無法再補查;如有逾期,請逕以紙本進行審查或向稅務單位索取資料。

為使學生家長均能了解申請資料送財政部及相關單位查調之結果,並據以辦理後續申復等相關程序,俟查調結果於本系統公告後,請貴校視下列情形印製「查調結果確認單」:
(一)如減免金額係原申請補助身分之補助金額,貴校得視需求自行審酌印製確認單予學生家長簽名。
(二)如減免金額非申請補助身分之補助金額(例如:復學生,重讀生)或查調結果未通過者,請各校務必將確認單送予家長確認簽名(並請注意設定繳回確認單至學校之日期)後,留校備查。

學生家長對財稅查調結果有疑義或學校有漏未送查之學生名單,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學生利用本系統與 MyData 平臺,提供「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請一定條件免學費補助查驗家庭年所得」之線上服務辦理,無須親赴稅捐稽徵機關臨櫃申請,學校亦無須個別審定,由本系統透過 MyData 平臺直接取得。(線上申辦網址:https://svhs.ncnu.edu.tw/SYS/MyDataFIA.aspx)。
(二)學生應檢附家庭年所得總額「電子證明」文件:學生透過 MyData 平臺下載其家庭成員之個人所得資料,交由學校審定。(線上下載網址:https://mydata.nat.gov.tw/personal/detail/API.syWqjr4flJ)。
(三)學生應檢附家庭年所得總額「紙本證明」文件:學生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將上開清單及戶口名簿,交由學校審定。

為強化學費補助與學籍勾稽之檢核,貴校需先完成當學期學生學籍填報後,方能繕造本方案補助之請款清冊,請貴校確依本方案通案造冊請於 112 年 7 月 31 日起至 112 年 10 月 18 日止,至本系統完成請款名單造冊,另依請貴校於 112 年 10 月 20 日(星期五)前,依下列需求辦理(免備文):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檢附「申請人數統計表」一式四份,而為簡化撥款流程及加速撥款作業,將依本局核定經費逕為撥付,請各校務必會辦校內出納及會計等相關人員知悉。

補助款由教育局保管金專戶項下支應,為縮短核銷作業流程、落實分層負責及資料保存完整性, 原始支出憑證請貴校依下列說明辦理: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原始憑證依據本局 110 年 10 月 7 日桃教會字第 1100090580 號函,支用單據授權由學校自行妥善保管備查,免報本局核銷,倘有結餘款應於計畫結束後連同收支結算表報局憑辦。

國教署為控管貴校如期造冊請款之需求,前開請款清冊繕造作業開放日期外,本系統即關閉造冊功能(繳回功能除外);若逾期後仍需申請補造冊者,請於當學期結束前,經本局同意補辦後,逕於「本系統公告區-問題諮詢-申請補造冊」敘明緣由及策進作為,俾利審查並開放造冊之權限。

續查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第 6 點第 2、3 項規定略以:「學生違反補助身分、條件或金額規定,已獲學費補助者,貴校應將違法補助之經費繳還教育部,並向學生追繳其應繳之學費。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貴校應依下列規定比率退還教育部已核撥之學費補助經費:(一)學生於註
冊後開學日前離校:全數退還。(二)學生於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二。(三)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一。(四)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免予退費。」爰學生因故提前離校或變更申請補助項目,請於當學期已逾三分之一時及當學期已逾三分之二時,完成第一階段(112 年 11 月 10 日前)、第二階段(113 年 1 月 12 日前)清查,並於 112 年 1 月 15 日(星期一)前將「退款清冊」一式四份、退款支票(受款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收支結算表各一紙逕寄(送)本局高級中等教育科(承辦人)(免備文)。

再查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 7 條規定:「第 4 條免納之學費,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關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請各校確實加強向學生及家長宣導,並落實學校內控機制,不得發生學生重複請領之情形;違反相關規定者,各校應追繳學生重複請領之金額。請貴校於 113 年 1 月 5 日(星期五)將政府各部會發放就學補助經費勾稽比對結果匯出,系統產生重複請領名單公告後,另於 113 年 1 月 12 日(星期五)前完成清查及先行執付款項,並 113 年 1 月 15 日(星期一)前辦理繳回本方案補助款。

貴校承辦本方案業務之人員應熟讀本法、本辦法及本要點規定,勿有逾越法規授權或違反規定之情事發生,並請本權責向學生及家長說明本方案補助規定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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