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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學年度第一學期申請「桃園市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注意事項

一、依據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補助實施計畫辦理。

二、為補助設籍本市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請各校配合本計畫作業流程表辦理並協助宣導。

三、請貴校協助加強宣導本計畫,詳實告知學生及家長各補助類別、條件及額度等,並依規定填妥申請表件,俾憑辦理申請補助(不申請者,則無需繳納);本計畫各類申請表得視學校實際需求調整格式,惟申請表上所載各項資訊,仍應予保留。

四、請貴校承辦人員留意「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網站最新公告訊息,以利作業程序順利進行。

五、112 學年度第一學期辦理本計畫補助學費措施,其補助條件之家庭年所得總額限制,係依據註冊日前一個月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最新及最完整資料為準,爰採計年度為 110 年度。若學生對查調年度結果有疑義,得提供稅捐機關開立最新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者,貴校得依據當事人所提有利之證明文件裁定,據以協助學生申請相關補助。

六、為使學生家長均能了解申請資料送財政部及相關單位查調之結果,並據以辦理後續申覆等相關程序,俟查調結果於「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公告後,請貴校務必至該網站列印「查調結果確認單」(並請注意設定繳回確認單至學校之日期) ,經學生家長確認簽名後,留存學校備查。

七、依本計畫第十點規定:「學生不符補助身分、條件或金額規定,已獲學費補助者,學校應將溢領補助之經費繳還本局,並向學生追繳其應繳之學費。」,請貴校落實學校內控機制,不得發生學生重複請領之情形;違反相關規定者,應追繳學生重複請領之金額,並將結餘款繳還至本計畫之承辦學校。

八、本計畫 112 學年度第一學期承辦學校為本市立大溪高級中等學校,請各校於 112 年 10 月 31 日前檢附申請人數統計表一式兩份、印領清冊核章正本一份及領據一紙(領據抬頭:桃園市立大溪高級中等學校),並填寫經費申請匯款帳號明細表一份,函報本市立大溪高級中等學校註冊組,地址:33557 桃園市大溪區康莊路 641 號,郵戳為憑,各校應另存一份備查。

九、請貴校依本計畫相關規定辦理,經費如有結餘則請依限辦理繳回:
(一)請至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https://svhs.ncnu.edu.tw/)確認是否有重複請領之情況,若有重複請領者,請各校自行追繳重複補助請領款項。
(二)貴校應於 112 年 12 月 29 日前檢具「經費收支結算表」一紙逕寄(送)桃園市立大溪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核結事宜。如有結餘款請檢附「退款清冊」一份及「支票」一紙(收款人:桃園市立大溪高級中等學校保管金專戶)一併繳回。

十、如有疑問請洽下列相關承辦人:
(一)本市立大溪高級中等學校:
1、教務處註冊組組長:(03)3878628轉212。
2、教務處註冊組助理員:(03)3878628轉219。
(二)本局高級中等教育科褚芳妤小姐:(03)3322101轉7592。

十一、檢附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補助實施計畫(含申請表及切結書)、112 學年度第一學期補助系統作業流程表、經費申請匯款帳號明細表及收支結算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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