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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1-2高一、高二、會31補考名單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0條︰「成績達下列基準者,學校應予補考:
一、及格基準分數為五十分至六十分者:四十分。
二、及格基準分數為四十分至四十九者:三十分。」
未列於補考名單者,不代表該科目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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